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有哪些途径?
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有哪些途径?
2023-04-22 来源:http://www.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师
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有哪些途径?按照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及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反悔也不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认为仲裁裁决不公正,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呢?(本文从我国《仲裁法》及相关的规定,就不服商事仲裁(经济仲裁)的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各种途径进行详解,而我国劳动仲裁、体育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属于本文所介绍的范围。)在2021年8月1日之前,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在对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在2021年8月1日后,除了上述的救济途径外,还增加了一项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本文就围绕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来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不服仲裁裁决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的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申请书一般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一份,比如对方当事人有二名名,就要提交三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的内容:(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如果对当事人已经提出了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来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经过组成合议庭、询问当事人后,认为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作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仲裁裁决没有以上的情形之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驳回请求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撤销仲裁的申请后,经过审理认为存在仲裁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对仲裁庭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也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撤销仲裁。
在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后,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如果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
如果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15日内向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在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在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中,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当裁定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后,认为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进行审查,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在接到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组成合议庭进行讯问当事人,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核实后,经过审查认为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及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条第二款是指“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三条条第三款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的情形包括(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的情形包括: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情形包括:(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的情形包括:(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对于当事人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员在审理法院正在执行的仲裁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并且经相关单位予以查证属实。而对于仲裁员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并经相关单位查证属实的行为,因与当事人的案件没有关系,所以即便该仲裁员审理其他案件因为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原因被查处,也不是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因。
而法院如果执行该仲裁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确认和界定,这是一个较为广泛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仲裁裁决违法法律的规定、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造成司法混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较多第三人的利益”等情形。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了当事人,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存在以上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而经过审查核实后,认为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驳回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仲裁当事人如果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后,又以相同的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仲裁当事人如果申请过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需要以不同的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如果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现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
如果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后,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上诉的范围,当事人无权上诉、复议。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5号中指出“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而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也无权复议、执行异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了该裁定不可以申请复议、执行异议。
因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的当事人,不可以就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法院再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也作出了不属于民事再审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在的,在2021年8月1日之前不可以申请检察监督,已经没有了救济途径了。但在2021年8月1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生效实施,申请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法院的裁定申请检察院检查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第一项就规定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也就是说,对于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但法律规定不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的情况,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对于认为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及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就是不适用于再审程序纠正的情形,因此属于检察院受理的范围。
在明确了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前提下,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法院的裁定申请监督,而不是对于仲裁裁决书本身申请检察监督。对于仲裁裁决直接申请检察院监督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在对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监督时,需要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也就是说,需要当事人申请再审,等到人民法院的再审处理结果后的两年内申请检察监督,如前所述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但作为申请检察院检察监督的前提条件,需要有法院的再审处理决定才能予以受理。因此,如果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的当事人想通过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救济途径,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者驳回再审的裁定书后两年内,可以向检察院就法院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检察监督。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为不服仲裁的当事人设计了可以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等特殊的诉讼程序。在通过两种程序仍然不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仲裁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是畅通的,不会为了效率而忽视了公正。这些法定的救济程序,都是为了保障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仲裁的公正、中立、公信力,让当事人放心仲裁、服从仲裁这种纠纷的解决方式。
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通过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驳回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检察院再审的程序来进行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内容系参考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供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寻找合法的救济途径作为参考。
本文作者水平有限,望读者朋友在参考时给予指正和批评,共同促进仲裁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易德祥律师,系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行政法专业律师, 2021年8月被昭通仲裁委员会聘为第四届昭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1年9月被昆明仲裁委员会选聘为第四届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2年被聘请为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世界仲裁中心仲裁员、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赣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韶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3年被聘为济宁仲裁委员会、朔州仲裁委员会、鹰潭仲裁委员会、泰中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TCIAC)仲裁员。 2022年7月被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聘任的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2022年11月被楚雄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聘任的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2023年1月昆明市官渡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聘任的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库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筑工程与基础设施法律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官、云南省律师协会涉诉涉法信访专家库成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