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施行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施行
2014-06-12 来源:四川法制报 作者:admin11日,记者从四川省司法厅获悉,由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四家联合制定下发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已于日前开始施行。《细则》对社区矫正的机构队伍作了明确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机构。
市县两级设立社区矫正机构
记者了解到,《细则》明确,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大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系。
据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人民警察和执法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社区矫正机构配备人民警察,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普管”社区服刑人员每周报告
同时,《细则》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矫正期限、入矫时间、风险等级、悔罪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实行严管、普管、宽管分类管理。
据介绍,适用“普管”的服刑人员从此前的每半个月电话报告一次变为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宽管”的服刑人员则由每月电话报告一次变更为每两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书面报告一次,则与之前规定一致。
一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六十天
《细则》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背景
历时一年四部门联合出台《细则》
据悉,四川省从2013年初就开始筹备 《细则》的出台工作,1年多来,省法、检、公、司四家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实地调研,几次修改后最终形成了《细则》。“《细则》对相关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使管理更规范,防止钻空子。”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充分结合了我省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从具体操作层面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记者 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