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06-12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车票(以下简称车票)实名购买及实名查验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车票实名购买是指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或者销售车票。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的行为。
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为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其他站车需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运输安全需要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车票实名购买及实名查验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实名查验设施设备建设,积极推进车票实名制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在服务场所内公告相关规定,通过媒体、显示屏、公告栏等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告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车站及列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 实行实名购买车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第六条 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车站及列车,乘车人进站乘车时应当出示车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七条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旅客,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旅客进站乘车的临时身份证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便利。
第八条 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向社会公布,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车票实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并在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售票窗口(含车票代售点)和车票实名查验的场所配备身份证件识读设备,提高车票实名购买及实名查验的速度和准确性。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有条件的应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旅客身份信息保密工作,完善相关保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保护因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备的管理,确保人员培训到位,系统安全运行,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系统、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扰乱站车秩序,影响旅客购票、进站、乘车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调研分析,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于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