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率先制定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格
辽宁率先制定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格
2014-06-24 来源:新华社 作者:admin新华社沈阳6月24日电(记者范春生)“6·26”国际禁毒日将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率先制定了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格,并确定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24日召开的辽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辽宁高院刑三庭法官姜鹏飞介绍,近年来毒品案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更加隐蔽,团伙化、分工化趋势明显,客观上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导致有时在具体案件中证据基础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如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证据不够规范,毒品查扣程序不够严谨,没有专门的称重程序易引起争议等。虽然修改后刑诉法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证明标准、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但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特点,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规范毒品案件证据规格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鉴于此,辽宁高院等部门经调研,出台了这一规定。
记者注意到,《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三部分35条。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八条,涉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和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证据要求等内容;第二部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二十条,涉及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第三部分“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七条,涉及间接证据、技侦证据和侦查人员出庭等内容。
在所有条款中,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有关规定尤为瞩目。如第14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并与讯问笔录同步,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