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宝丰陪葬品归属权问题:传统观念应服从现代立法
聚焦宝丰陪葬品归属权问题:传统观念应服从现代立法
2014-07-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admin当传统观念遭遇现代立法精神
——河南宝丰32件被盗陪葬品的归属权之争
近日,河南宝丰一起因盗墓引出的文物归属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目前该案已经审结,法院最终做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
纠纷——随葬文物究竟归谁所有?
据郑氏兄弟介绍,二人系兄弟,祖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曾祖父郑汝麒于1930年去世,葬于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东。1969年11月,因修建焦枝铁路,二人将郑汝麒墓葬迁至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北现薛杨公路北侧。
2011年4月4日夜,张某等人在盗掘二人曾祖父的墓葬时被抓获,张某等人从墓中盗掘出翠镯、翠扳指等32件随葬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的32件随葬物品属清代文物,其中7件为3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涉案物品由宝丰县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宝丰县文物局收管。
郑氏兄弟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他们所有。于是,二人向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文物局提出申请,要求返还其扣押的32件随葬物品,文物局未予返还。二人遂将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文物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32件随葬品。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宝丰县公安局称,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案结后已按规定移交宝丰县文物局。宝丰县文物局则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争议物品经鉴定属清代文物。原告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
释疑——传统观念应服从现代立法
对于私人是否可以拥有文物,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院长韩国河表示,虽然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打比方说,难道曹操的后人能去要曹操墓的文物,康熙的后代能去要故宫的文物吗?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理解,对于“随葬品”这样一种事物,物品原来的所有人已经去世,后人的陪葬行为又可被认定为放弃了对“物”的所有权,那么,被挖出来之后,国家或集体就取得了所有权。
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薛少卿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物品经鉴定属清代文物。原告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两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作为老百姓的传统观念认为我家祖坟的东西就应该归自己所有,这是一个传统观念与现代立法精神如何正确认知的问题。建议地方政府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普通百姓的法制观念,同时,应当综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墓主的后代适当的物质奖励或补偿。最终,让老百姓从内心理解和支持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判决——法院判决文物归国家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遂依据相关法律,驳回原告郑氏兄弟的诉讼请求。郑氏兄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人上诉称:如果墓葬是无主的,当然归国家所有,但该墓葬是其曾祖父的,祖先的坟墓只要是传承有序的有主之人,就应该归这个家族的后人所有。该案中的墓葬品不归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任何一项(类)。
平顶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地下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例外。
据悉,我国文物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九条也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对于已经明确了的,确实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