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官律师"互照镜子"不客气不留面子
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官律师"互照镜子"不客气不留面子
2014-07-16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原标题:检察官律师“互照镜子”】
“欢迎检察官来到我所,谢谢你们上门与我们的律师交流。”7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刘星带着3名主办检察官,走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
一入座,刘星就开宗明义,希望大家本着检律良性互动的目的互提意见,讲讲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遇到的问题,“不要客气,不要留面子”。
“以刑事辩护律师为镜,看看我们公诉人在刑辩律师眼中是什么样子。”公诉人付建中诚恳的开场白进一步拉近了彼此间的距离。他转述了一篇名为《刑事辩护律师眼中的检察官》的文章,并就当前辩诉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谈了自己的体会。
律师鲍燕随后发问:“最近我有一个案子,在阅卷的时候发觉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并不一致,请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并不完整,律师阅卷的时候能否将视频资料的光盘复制一份呢?”律师辛小平接着追问。
付建中和刘星分别就他们的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回答问题的同时,检察官们也向律师提问。付建中就庭审中“证据突袭”的问题征询了律师意见。有的律师解释,将证据留到庭上提交,一般是对办案检察官不信任造成的,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会“留一手”。
“哦,原来是对人不对事,也就是‘区别对待、谨慎提交’。”付建中的总结引发现场一片笑声。
对于有人形容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像“天敌”时,检察官贾红梅指出,其实检察官很愿意和律师交流,在具体个案中,希望律师能主动加强与公诉人的沟通。“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应该是合作互动的关系,出发点都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贾红梅说。
座谈中,双方重点就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申请调查取证等权利进行了深入交流。
不知不觉三个小时过去了。座谈临近结束,刘星感慨地说:“这次我们走进律所倾听律师朋友的心声,得到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希望能建立一个长效机制,进一步构建检察官、律师之间的良性关系。这样的座谈会可以考虑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一次。”她的意见立刻得到律师们的积极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