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意见统一诉讼费收取标准
天津高院出台意见统一诉讼费收取标准
2014-07-1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天津高院出台意见统一诉讼费收取标准 |
判决不准离婚应退财产部分受理费 |
★撤销婚姻纠纷,应按照离婚案件收费;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收费;
★继承纠纷案按照原告起诉时请求继承的遗产份额价值预收受理费;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仅请求返还原物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法制网记者王斗斗
从7月15日起,天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涉及财产分割,法院将退还涉财产部分案件受理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5日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赡养费、继承纠纷等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作出明确。
天津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李鹤贤表示,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较为原则,其发布至今已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很多新类型案件,导致全市法院对于部分案件及项目的收费标准掌握不统一,当事人反映较大。“指导意见可以解决法院在收费工作中遇到的种种困惑。”
符合司法救助应准许缓交
“全市法院部分案件及项目的收费标准掌握不统一,也给立案法官造成很大困扰。”李鹤贤向记者介绍说,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一直强调要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并将之作为今年工作重点,立案一庭根据今年50项具体任务及责任分工,负责制定统一相关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
李鹤贤称,意见坚持严格依法收费原则,不该收的费用不收,该收的费用不漏,不是制定新收费标准,而是对相关案件应适用的具体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长期以来,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程序错误,有的法院为了方便,在立案时直接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对方当事人败诉的,一般也没有判决由对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意见,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请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时应准许缓交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李鹤贤表示,对一方进行司法救助,不能当然免除另外一方的义务。如对方当事人也需要司法救助的,应由其另行申请。
撤销婚姻纠纷按离婚收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诉讼费。举例说,当事人到天津某法院起诉离婚,涉及分割家产100万元,法院除了收取离婚诉讼费200元外,还要收取涉财产部分受理费4000元。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4000元,法院退不退还当事人?
“实践中,有的法院退,有的法院则不予退还。”李鹤贤坦言,由于是否退费各基层法院做法不同,导致在预收费用时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异。有的法院一律只收200元,判决不准离婚的,不再补收财产部分费用,判决离婚的,由审判庭补收;有的法院除收200元外,财产部分费用也预收,判决不准离婚的,再退还当事人;有的法院是财产部分费用预收,判决不准离婚的,不予退还。
此次出台的意见统一规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预收案件受理费,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将退还受理费。
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刘玉梅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女方登记结婚一个月后,来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称她被威胁,不得不与被告人结婚。
刘玉梅说,这种撤销婚姻之诉如何收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按照婚姻类案件,该收200元,按照撤销案件,应收80元。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明确,撤销婚姻纠纷,应按照离婚案件收费。
追索三费按财产案件收费
意见特别提到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收费。
追索三费案件的主要问题是,很多法院都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但又没有法律依据,唯一的理由是,这三类案件当事人经济一般比较困难,按财产案件收费,与司法为民的理念相违背。
李鹤贤称,此类案件收费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也要依法收费。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都是单纯请求给付一定钱物,属于典型的财产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收费。
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此三类案件当事人只要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因此,按照财产案件收费并不会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另外,大多数追索三费案件的诉讼请求都不会超过1万元,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而根据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却需要交纳80元。事实上,按照财产案件计算费用更低,对当事人更有利。
继承案预交主张部分费用
实践中,继承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收费情况:有的法院按照全部遗产价值预收费用;有的法院按照当事人请求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价值预收费用。
按照全部遗产价值预收的理由是:继承纠纷是对全部遗产进行分割,最终也是按照全部遗产价值进行收费,如果不全部预收,还需要审判庭对每个案件都计算需补交的费用,每个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也不好计算;进入审理程序后再要求其他当事人补交费用存在困难。
“基层法院目前基本按照前一种方案执行,主要因为便于操作。”李鹤贤话音一转说,不能只考虑法院操作的便利性,更应当考虑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按后一种方案执行。因此,意见明确,继承纠纷案件应按照原告起诉时请求继承的遗产份额价值预收案件受理费。
李鹤贤解释说,如果按照全部遗产价值预收,可能出现遗产总额非常大,而原告只请求继承很小份额的情况,比如有一亿元的遗产,原告只要求继承一万元,要求原告按照全部遗产交费会给原告的诉讼带来困难,对原告也是不公平的。原告只应预交自己主张的部分,至于当事人各自应分担的份额,应在判决和执行中解决。
请求返还房屋案以件计费
意见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收费进行了细化:当事人仅请求返还原物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同时有其他财产内容诉讼请求的,以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按财产案件收费。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法院按照租赁物的价值收费,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出,出租人请求返还房屋的,每月房租一两千元,法院却按上百万元的房屋价值收取诉讼费。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金的对价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租赁期满,承租人负有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的义务。
“当事人争议的不是租赁物本身以及其对应的所有权的价值,而是租赁期间这部分使用权的价值及其附随义务,不能按照租赁物的价值收费。”李鹤贤解释说,请求支付租金的,按照请求的租金数额收费。不涉及租金,只请求履行返还义务的,应按件收费。
法制网天津7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