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出台意见五种情况可终结审查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海南高院出台意见五种情况可终结审查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2014-07-1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逐级办理、及时高效、依法化解”的工作原则。以案结事了为目标,认真审查申诉信访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申诉信访人合法合理诉求,依法纠正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执行行为和不当做法,做好申诉信访人的法律释明和思想教育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意见》规定了具备五种条件之一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审查法院可以启动终结审查程序:(一)执行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申诉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诉信访的;(二)申诉信访人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意见不服,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组成合议庭审查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申诉信访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申诉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的;(三)申诉信访人对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的审查处理意见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组成合议庭审查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申诉信访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申诉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的;(四)申诉信访人反映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工作事项,已告知申诉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或已移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申诉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申诉信访的;(五)未提交授权委托书而代为申诉信访,或申诉信访人虽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但人民法院无法联系到案件当事人核实该授权真实情况,申诉信访人仍向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的。
《意见》还对执行申诉信访窗口接待工作、逐级审查处理制度等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