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试点:正义来得更快了
专家解读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试点:正义来得更快了
2014-07-16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作者:admin随着“醉驾”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增长,占据了法院大量审判资源。为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案件审判繁简分流,两高拟在18个城市试点“刑案速裁”。
图为2011年5月17日,高晓松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六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
原题:“正义来得更快了”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试点的专家解读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使拘役刑成为治安处罚与有期徒刑之间一个很好的过渡和衔接——司法机关把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又不属于严重犯罪的,通过轻刑快审快速侦办、审理,只送到拘役场所,以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试点被认为是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新的延伸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仇飞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古老的法谚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的格外强调。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意味着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在北京等18个试点地区被简化,“正义来得更快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必然要求。选择部分地区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被称作“试验性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开展试点,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
在《决定》(草案)审议期间,王其江等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决定》是在司法领域开“试验性立法”之先河,将保障司法改革依法有序进行,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
北京市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莫纪宏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可以从立法的规范功能角度来认可“试验性立法”,但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只有“授权性立法”的概念,没有“试验性立法”的概念。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具体将‘授权’用于哪些领域,是成熟的领域还是试验的领域,这些都不影响授权立法的性质。”莫纪宏谈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也认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个地方开展刑事速裁程序,其实立法权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由这18个地区先行摸索、总结该程序的适用情况,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领域的特殊立法授权。
“这与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针对特定主体的授权立法模式不同。最早试验的授权立法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工商税制等方面制定行政法规。此外,还有对经济特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授权立法,一方面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特区立法可以对法律作出变通规定;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则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作出必要的变通规定。”周汉华说道。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一般授权立法模式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几年还探索了单项授权的立法模式。如2012年年底,授权广东暂停实施有关行政审批的25部法律,期限是三年。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领域的授权探索,表明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体现尊重法治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决定》表明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
目的是提升诉讼效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决定》(草案)提交的审议意见中认为,草案是“两高”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改革要求所拟定的。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下简称轻微刑案快办机制),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郭立新教授认为,轻微刑案快办机制使拘役刑成为治安处罚与有期徒刑之间一个很好的过渡和衔接——司法机关把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又不属于严重犯罪的,通过轻刑快审快速侦办、审理,只送到拘役场所,以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
试点刑事案件速裁被认为是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对轻微刑案快办机制新的延伸。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此前对媒体表示,试点轻微刑案速裁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劳教制度废除后,介于违法犯罪与治安案件之间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按什么程序走、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如何提升诉讼效率的问题。
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法院生效判决刑事案件约105万件,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合计约57.7万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约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8%。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户盗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入罪,部分原由劳动教养处理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现行刑事简易程序过于繁琐,不能完全适应审理需要,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轻微刑快办成为必然。”
记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输入“轻微刑案快办机制”搜索后看到,早在2006年,辽宁沈阳市检察院就以该市大东区、新民市两个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推行该机制,当年共审理案件112件136人,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避免了简单案件办理的积压情况,提高了办案效率。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人士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大部分省市都有基层法院试点轻微刑案快办机制,而且部分地区已经在高院、中院层面大力推广该机制的试点改革。
速裁细节待明确
《决定》指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属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陈卫东认为,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速裁尚待试点予以细化,应避免扩大化倾向。
《决定》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开庭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轻刑速裁的最大特点就是开庭送达通知没有时间限制。”陈卫东说,“但裁判文书简化到什么程度并未规定。”
郭立新认为,实践中可以进一步简化诉讼文书的制作,如把判决书制作成固定格式的表格或软件,判决时可以直接套用且反复使用。
“由于速裁程序的适用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因此,判决书的制定还可以借助起诉书上的内容,起诉事实经庭审后如全部得到认定,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直接引用起诉书中的内容。”郭立新指出。
《决定》还规定,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有学者表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等四类案件以外,法院对于一审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增加“不公开审理”规定,存在争议。
此外,专家认为适用速裁程序时的一些细节还有待明确。
郭立新谈到,明确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程序,如增加检察院和被告人对速裁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变更权,明确如果检察院或被告人提出异议,案件应由法庭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应为速裁‘做准备’,由于侦查阶段承担了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重任,其程序无需过多简化,在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进行程序对接时,可以简化手续。”郭立新建议。
(法治周末实习生张晶鑫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