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减假保防变相“越狱”
专家建议: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减假保防变相“越狱”
2014-07-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最高检专项检察效果初显专家建议 |
同步监督减假保防变相“越狱”
□法制网记者蒋皓 7月2日,原国际级足球裁判员、服刑人员陆俊提请减刑案,在陆俊服刑的司法部燕城监狱开庭审理。法庭经合议后当庭裁定:减去陆俊有期徒刑一年。社会各界对此次公开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纷纷予以肯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驻燕城监狱检察室负责人表示,陆俊减刑案是驻监所检察部门同步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从监狱呈报一直到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对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的监督权,提前介入节点,由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对于遏制刑罚执行变更中的违法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陈卫东说,任何一名罪犯都想提前出狱。一些罪犯利用手中的权力、钱财和势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机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社会反响强烈。 “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致使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权人、有钱人等特权群体寻求‘法外开恩’的主要方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主要表现在标准不明确,有关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和利益相关人参与权无法得到保障;缺乏决定执行后的监督,导致出现“一保到底再不收监”等问题。 两位专家表示,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有在押人员的主动违法,也有监狱、法院和检察机关把关不严等多方面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外部有效监督和制约。 “有的决定监狱行政部门即可单独作出,有的虽经由法院审核,但因为缺乏专门审核机构和人员,往往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陈卫东认为,只有加强外部监督、同步监督、全程监督,才能不断减少类似违法案件的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与这些具体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中立性和客观性。 陈瑞华说,检察机关可从4个时间点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不断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执行机关申请阶段,监所检察部门要主动介入,对在押人员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法院作出决定后,要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作出再次审查。”陈瑞华说,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否决权,如果审查中发现违法或失实情况,可以直接提出纠正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采纳并重新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如果发现存有违法情况或当时决定的事由已不存在,就要提出监督意见撤销决定。 两位专家表示,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定监督权,有针对性地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情况,也要严厉惩治这一过程中存在的司法腐败、渎职等情形。 针对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的衔接问题,陈卫东特别指出,公检法司等部门应该转变观念,增强遵守法律意识,更好地执行法律(不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加强协助,少考虑部门利益,使法律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北京7月20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