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侵权“花样频出”,应坚守权益保障底线
评论:侵权“花样频出”,应坚守权益保障底线
2014-08-2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admin
年仅27岁的湖北咸宁人章力平,在长安厦岗一家电镀厂打工仅20余天,就出现了三氯乙烯中毒。8月17日,章力平在经历4个多月的全身溃烂等病痛折磨后,宣告不治,其死亡诊断第一条就是“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
章力平的悲惨命运令人哀叹,与此同时,另一些见诸报端的劳资纠纷让人感慨: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花样频出”。综合上周的媒体报道:东莞石碣镇一电子厂保安协助警方在生产车间抓住偷黄金的员工,不但没有获得奖励,还将面临工厂罚款;东莞厚街一家具厂的最严厂规引发热议:迟到一分钟罚款10元、食堂玩手机罚款50元、忘记关机械罚款100元……
与遭遇职业中毒身体健康被侵袭的打工仔相比,被克扣工资的劳动者似乎要幸运一些。但将这些案例放在整个劳资关系的背景中,则难言幸运:诸如以罚款名义变相克扣工资,将资方责任转嫁给劳动者的案例,在之前早就出现过,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早有规定,各个镇街都设有人力资源分局来处理、裁决相关的纠纷,可类似的权益被侵犯事件为何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
东莞的加工制造产业已经高速发展了数十年,企业和劳动者均数量众多,如此,劳资纠纷的较多出现有客观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劳动者权益保护体制的构建,权益申诉通路的打造,也应该处在不断完善之中。职业中毒和其它权益侵害的再三出现,只能说明: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障体制并未跟上步伐,从而使得侵权事件“花样频出”。
劳资纠纷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表面上看“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但实际上不外乎几点:其一,劳动时间(加班和工休)的规范;其二,劳动环境的安全健康(物理环境和人文软环境);其三,劳动者薪酬的准时准数;其四,入职和离职的依法依规进行(不能有歧视和其他的人为阻滞)。如果坚守了这几个大的方面并有力实施,还有哪些劳资纠纷解决不了?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和法律仲裁部门无法解决,最终以媒体监督的形式呈现在公众视野中,这本身就说明:面对“花样频出”的被侵权事件,资方未做到守法经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也未能坚守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底线。
在东莞塘厦镇某电子公司上班的兰女士,因为对公司食堂和公司管理有意见,便向同事和公司董事发送邮件反映情况,却被公司认为是诽谤,并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兰女士开除,且没有给兰女士任何经济补偿。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案件。法院认定, 该公司开除兰女士不合法,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媒体报道这则新闻,很重要的原因是:在兰女士背后,还有大量的劳动者遭遇权益侵犯却得不到公正裁决,这些人更值得关注。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工伤的四种情形,并公布了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根据《规定》,下班后顺道买菜或是回父母家,想等雨停或晚高峰过了再回家,这些情况下若是在途中受伤,均算作工伤。通过该《规定》不难看出一个趋势:在国家政策层面,立意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而地方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做的是:在不断细化实施相关政策的同时,更坚定地落实原有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郭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