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监狱监区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被判5年
江苏一监狱监区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被判5年
2014-08-26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正义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高鑫)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某,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日前被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2万余元。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天上午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施某利用担任通州监狱七监区副教导员、教导员、九监区监区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服刑罪犯在劳动改造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定等方面和有关业务单位在产量提升、质量管控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24.2万余元。
施某接受七监区原服刑罪犯张某和徐某亲属的吃请,收受上述人员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上述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上述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零15天、徐某被裁定假释。
2014年3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施某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年6月27日,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将此案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对施某作出的判决已生效。
发布会上,最高检还通报了另外四起典型案件:日前,河北省唐山市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涉嫌受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贵州省册亨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刘贤铭等人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建明等人涉嫌受贿、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原监所检察室副主任、驻乌塔其监狱检察室主任林安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这些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