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原馆长侵吞公款32万被判十年零六月
图书馆原馆长侵吞公款32万被判十年零六月
2014-10-13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姚雯/漫画
清冷安静、书香盈袖,是图书馆给大众的感觉。然而在这个知识圣地,有人罔顾党纪国法,企图从中找寻发财的“黄金屋”。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渝水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余市图书馆原馆长古桦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32万余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虚开发票,一笔就吞了11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余市图书馆属事业单位。2008年12月,时为该图书馆负责人的古桦带着3名工作人员,来到南昌市图书批发市场一家书店,为单位购置了一批图书。这批图书的实际售价是3.2万余元,由古桦垫付。可就在书店工作人员准备开具发票时,古桦忽然“灵机一动”:有发票在,谁会去查实际购书款是多少呢?干脆多开点发票,回到单位去报销。
就这样,古桦让书店给开了15万元的购书发票,回到单位报销。刨去实际购书款和税金1770元,剩下的11.5万余元,全部进了他的口袋。
一次“巧妙”运作,就让自己账上多了11.5万余元。这样的手法,古桦准备寻找合适时机,再用它一次。2012年底,机会终于来了。当时江西省财政厅下拨了5万元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给新余市图书馆,用于基层乡镇文化建设。这么一笔钱到了手里,古桦怎么也不想“浪费”了,但是这笔专款专用的财政拨款,怎样才能让它变成私有财产呢?
古桦想来想去,想出了一个“好”点子。他找到当地某区办事处的负责人,提出把钱先转到办事处,再用购书发票把钱取走。该负责人碍于情面,同意了。
古桦找人从某书店开了一张5万元的购书发票,并要求将付款方写成该办事处。一切准备就绪,古桦拿着发票到该办事处“报销”,将5万元专款偷梁换柱地套了出来。
2013年9月,经过古桦这一番“周密”运作,除去虚开发票须支付的税金2500元,余款又“顺当”地进入了他的荷包。
学生的借书证押金也不放过
2005年,新余市渝水区一所小学和该市图书馆合作,建立了一个校园图书室。双方约定,由新余市图书馆提供借书证,并向每名读者收取50元的借书证押金,派专人管理校园图书室。在管理期间,新余市图书馆的工作人员陆续收取了3万余元借书证押金。
后来,考虑到该小学读者较少,地方偏僻,派驻图书室管理人员工作不便,古桦决定将该图书室移交给校方管理,并将收取的借书证押金退还给校方,再由校方退还给学生个人。
2010年1月,该小学将已收取借书证押金的学生名单,报到新余市图书馆核对,并与该图书馆正式办理图书室移交手续。
在核对学生名单时,古桦发现有的学生遗失了借书证,不符合押金退还条件,便决定将符合退还条件的押金2万余元移交给校方,其他无主的借书证押金暂扣,共计1万余元。
“后来,我想到这些钱反正也没有人认领,就把它一直留在我自己的账户内。”对于学生的1万余元押金,古桦丝毫没有手软。
和学校共建图书室让古桦得手了一笔,和企业共建时他同样没有犹豫。2008年,为支持新余市一民营企业的发展,新余市图书馆与该企业合作,共建了一个图书馆分馆,并签订了合作合同,由该企业提供场地、书架等,市图书馆提供图书。
根据合同要求,该企业应支付新余市图书馆管理费5万元。2010年2月,根据市
图书馆要求,该企业以现金形式,向市图书馆支付了5万元的管理费、购置费、加工费等费用。古桦收取后没有入账,而是将这5万元私自截留,直接交给市图书馆一名工作人员个人保管。2010年5月和2010年10月,古桦分两次将这笔款项取走,用于自己购房。
“我当时想,反正只是我经办这个事,没有其他人知道,就自己拿了,没有退回也没有上交。”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古桦这样供述。
私设小金库,单位成了“提款机”
古桦在担任新余市图书馆馆长期间,在单位私设了一个小金库,以备自己的“不时之需”。
2007年,新余市市直机关实行阳光工资改革,但市图书馆是事业单位,财政只补贴了菜篮子费。一年下来,古桦只多了几千块钱,而实行阳光工资的行政单位同级别人员多了1万多元。看着别人拿着比自己多的钱,古桦觉得心里非常不平衡。
古桦想到了用单位的小金库来“补齐差额”。2009年2月和2010年2月,古桦以临近春节、发放阳光福利的名义,分两次从小金库中拿出6.5万余元,和两名财务人员按级别共同私分,其中古桦分得2.67万元。
私分公款后,古桦还把金额一五一十地记在了自己的笔记本上。
这个小金库俨然成了古桦的“提款机”,想什么时候用钱,只要找到一个理由或借口就可以拿到钱。2009年至2013年间,古桦借口“感谢”对市图书馆有过帮助的单位或人员,将各种各样的发票拿到市图书馆小金库报账,分四次虚报2万余元。
2013年4月,已经调离市图书馆的古桦,心里仍放不下小金库。他堂而皇之地找到市图书馆的财务人员,以他之前在图书馆还有一些开支没有报销为由,在没有提供任何发票的情况下,直接从小金库里再次支走1.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习惯向单位公款伸手的古桦,试图为自己打造一所欲望“黄金屋”,却最终身陷“黄金屋”。法院经审理认定,古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或虚开发票等形式,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3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古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贪污犯罪事实,并退出11万余元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