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议明确对未经同意发送骚扰广告的处罚规定
代表委员建议明确对未经同意发送骚扰广告的处罚规定
2014-10-1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 席锋宇 近日在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对于草案中未经本人同意就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推送广告的规定表示赞同,但大家普遍认为,应对此类广告的处罚予以明确规定。
买房卖房骚扰电话一个接一个,邮箱里的各种推销邮件铺天盖地。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对此专做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许为钢委员认为,现在这种骚扰的情况非常严重,这次修订的广告法草案里面专门对这种扰乱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作了规定非常好。随后,草案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但是,到底怎么查、怎么罚?法律上没说出来。因此,对于违法发送的情形威慑作用或者警示作用、处罚作用很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他认为处罚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应写明怎么查处。
刘政奎委员也认为,草案59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规定只是提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而实际上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少,也就很难进行处罚。因此,他建议此条中应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可以进行罚款。
“消费者接到了垃圾广告应该向谁举报,向谁处罚不明确。不利于操作和执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汪耳琪也认为43条规定缺乏相应惩罚的规定。她建议,增加对违反规定惩罚条款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