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实落细
上海: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实落细
2014-11-03 来源:新华社 作者:admin
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实落细
——上海二中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侧记
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试点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的改革探索已初具成效。
让审理者裁判:“丢掉拐杖、挑起担子”
合议庭是法院的审判组织,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中级法院的所有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
以往由于案多人少,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庭成员之间分工不平衡、“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现象突出,为此上海二中院制定了《合议庭运行工作规定(试行)》,确立了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落实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强化合议庭成员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强化主审法官在主持庭审、控制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方面的岗位职责。
“以前在案件的处理、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有一定的惰性和依赖心理,总是希望庭长、审判长这些经验丰富的人能够‘把把关’。现在,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上海二中院的郭寅法官坦言。
今年4月至9月改革试点期间,二中院受理并已审结的5504件案件中,由合议庭评议后直接处理的有5388件,占97.89%。合议庭内部运行也更加规范,尤其在庭审阶段听审、提问、质证、认证等环节,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程度较改革之前有明显提高。
由裁判者负责:实行阳光监督
为了将裁判者行使权力的全程置于“阳光监督”之下,上海二中院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关于案件差错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涉廉事项报告规定(试行)》《案件廉政回访制度规定》等多项规定。
据悉,自2011年开始,上海二中院在上海法院中率先推出案件廉政回访制度,按照“法院牵头、群众参与、共同监督”的总体要求,向当事人回访法官廉洁司法以及司法作风等情况。
在本次改革中,上海二中院又进一步修订完善《案件廉政回访制度规定》。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进一步扩大案件廉政回访范围,丰富案件回访方法,健全回访考核机制,完善回访监督手段,以实实在在的举措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清正廉洁。
去行政化:“负面清单”“全程留痕”给领导戴上“紧箍咒”
上海二中院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采取“清单管理”的模式,厘清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判权与对于院、庭事务的审判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
“权力清单”,从正面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包括审判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法定程序事项审批等;“负面清单”,规定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
此外,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均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做到“全程留痕”。试点期间,通过两个会议后审结案件为2.03%,相比较改革前通过院庭长听取案件汇报、参与讨论的案件数有明显下降。
上海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马全耀表示,“负面清单”和“全程留痕”给院庭长们戴上了“紧箍咒”,对具体案件,院庭长们不能随意进行行政干预。
让审理者裁判:“丢掉拐杖、挑起担子”
合议庭是法院的审判组织,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中级法院的所有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
以往由于案多人少,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庭成员之间分工不平衡、“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现象突出,为此上海二中院制定了《合议庭运行工作规定(试行)》,确立了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落实合议庭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对案件审理共同负责的法律属性,强化合议庭成员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强化主审法官在主持庭审、控制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方面的岗位职责。
“以前在案件的处理、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有一定的惰性和依赖心理,总是希望庭长、审判长这些经验丰富的人能够‘把把关’。现在,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上海二中院的郭寅法官坦言。
今年4月至9月改革试点期间,二中院受理并已审结的5504件案件中,由合议庭评议后直接处理的有5388件,占97.89%。合议庭内部运行也更加规范,尤其在庭审阶段听审、提问、质证、认证等环节,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程度较改革之前有明显提高。
由裁判者负责:实行阳光监督
为了将裁判者行使权力的全程置于“阳光监督”之下,上海二中院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关于案件差错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涉廉事项报告规定(试行)》《案件廉政回访制度规定》等多项规定。
据悉,自2011年开始,上海二中院在上海法院中率先推出案件廉政回访制度,按照“法院牵头、群众参与、共同监督”的总体要求,向当事人回访法官廉洁司法以及司法作风等情况。
在本次改革中,上海二中院又进一步修订完善《案件廉政回访制度规定》。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进一步扩大案件廉政回访范围,丰富案件回访方法,健全回访考核机制,完善回访监督手段,以实实在在的举措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清正廉洁。
去行政化:“负面清单”“全程留痕”给领导戴上“紧箍咒”
上海二中院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采取“清单管理”的模式,厘清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判权与对于院、庭事务的审判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
“权力清单”,从正面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包括审判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法定程序事项审批等;“负面清单”,规定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
此外,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均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做到“全程留痕”。试点期间,通过两个会议后审结案件为2.03%,相比较改革前通过院庭长听取案件汇报、参与讨论的案件数有明显下降。
上海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马全耀表示,“负面清单”和“全程留痕”给院庭长们戴上了“紧箍咒”,对具体案件,院庭长们不能随意进行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