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卖房屋父母反悔难索回
儿子出卖房屋父母反悔难索回
2014-11-0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董春芬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上诉人妥某与邢某的房屋被其子妥小某售予被上诉人唐某,18年后,妥某与邢某反悔,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房屋。法院经调查,决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妥某与邢某于1989年将两间房屋交给其子妥小某居住。1995年8月3日,妥小某与唐某签订协议,将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唐某。之后,唐某当着妥某的面给付妥小某1.4万元,妥小某将房屋交与唐某居住。几日之后,妥小某将出卖房屋一事告知妥某、邢某。1995年至1996年间,唐某多次找到妥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妥某均未配合办理,致使争议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3年,妥某、邢某见争议房屋面临拆迁可获得补偿,遂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唐某返还房屋并赔偿1995年8月至2013年4月间的房屋租金损失共计2.04万元。原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妥某、邢某不服,上诉至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妥小某与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对妥某、邢某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妥某、邢某主张返还房屋、赔偿房屋租金损失的理由应否予以支持。
1995年8月3日,妥小某将争议房屋卖给唐某后,唐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购房款,妥小某依约交付房屋及房产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妥小某在进行以上买卖行为时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无权处分。但妥某在唐某给付购房款时在场,已经构成对房屋买卖行为的追认。妥某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时,邢某与妥某系夫妻关系,在得知其子妥小某进行房屋买卖及妥某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等事实后亦未提出异议,唐某有理由相信妥某相对于邢某具有代理权,故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妥某的追认行为对于邢某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唐某与妥小某的房屋买卖行为自妥某追认之日起对妥某、邢某发生法律效力。
故唐某自由居住、占有、支配房屋系其应享有的合同权利,妥某与邢某将房屋交与唐某使用、居住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唐某居住本案涉案房屋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妥某、邢某房屋所有权的侵害。
据此,该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