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11-1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新规则 新发展 新突破 |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
□法制网记者焦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简称“贸仲委”)新规则展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最新成果,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定紧急仲裁员程序。配合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受理案件的需要,突出国际化特色,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针对现代商事多元交易模式及特点,结合自身仲裁实践,设计仲裁程序。新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更加高效,进一步突出了贸仲委仲裁服务的国际特色。 贸仲委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仲裁机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懈奋斗,贸仲委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2015年1月1日起,贸仲委将实行新的仲裁规则。为更全面、更深度地解读新规则修订情况,《法制日报》记者对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进行了专访。 记者:贸仲委现行仲裁规则是2012年修订的。据了解,该规则修订有很多亮点,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和好评。事隔2年之后,贸仲委再次修订仲裁规则,业内人士对此寄予很高期望,希望新规则更加国际化,能有更大的突破,发挥行业引领作用。请您介绍一下此次修改规则的主要原因及目的。 于健龙:贸仲委仲裁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贸仲委国际化和现代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每一次仲裁规则的修订,都是基于我国经贸发展形势、国际商事仲裁最新发展状况、贸仲委自身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此次修订仲裁规则的主要原因及目的有3个方面: 一、适应贸仲委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 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刚刚闭幕的APEC盛会充分展示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贸仲委作为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是我国仲裁行业的领军者。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中,贸仲委既发挥着“定纷止争”的仲裁服务职能,同时也发挥着公共服务的功能。为适应形势需要,贸仲委要不断与时俱进,深化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功能和强化仲裁专业服务功能,让这两种功能释放出更大能量,充分发挥贸仲委引领、协调、服务行业发展的作用。为此,贸仲委对其内设办事机构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即在贸仲委原有内设机构秘书局的基础上增设仲裁院,在贸仲委的分会设立分会仲裁院,强化仲裁服务的市场化运作能力,理清公共法律职能与市场化服务职能的边界。为实现改革目的,贸仲委对新规则有关管理案件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整,明确贸仲委仲裁院及分会仲裁院代替贸仲委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履行仲裁规则规定的案件管理职能。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贸仲委增设仲裁院系其内设部门职能分工的变化,贸仲委名称没有变更。 二,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贸、投资及金融等领域多元交易方式的发展,国际仲裁理论与实践呈现出新的变化。为了保持仲裁规则的领先性和国际化,进一步满足当事人及国际仲裁实践的需要,贸仲委新规则有必要吸收借鉴国际仲裁的积极成果,结合自身实践和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现行仲裁规则加以完善。新规则增加了“紧急仲裁员程序”、“多份合同仲裁”、“追加当事人”等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中国仲裁的国际特色。 三,满足当事人选择贸仲委在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需要 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设立后一直适用贸仲委2012年仲裁规则。由于当事人选择在香港仲裁与选择在内地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不同,香港与内地的仲裁实践也存在一定差别,为满足当事人选择贸仲委在香港仲裁有别于在内地仲裁的特殊性,新规则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专门适用于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进一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记者:贸仲委是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我们看到,贸仲委发展目标是明确的,发展步伐坚实而有力,并在国际商事仲裁和我国仲裁事业发展中起到了引领者作用。那么,贸仲委新规则也应体现行业领先性。请您介绍一下新规则在体现国际化发展方面的新规定。 于健龙:为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新规则增加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规定。主要考虑是:第一,紧急仲裁员程序是国际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制度,它反映了仲裁庭组庭前临时救济措施的重要性,代表了国际仲裁规则的发展方向,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第二,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意愿。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及授权紧急仲裁员采取紧急措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愿仲裁的基本原则。如所适用的法律未赋予紧急仲裁员决定以法律效力,紧急仲裁员决定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三,适应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仲裁案件的需要。贸仲委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法为香港法律。根据香港仲裁条例规定,紧急仲裁员做出的紧急救济具有相同于法院命令的同等效力。因此,新规则有必要规定紧急仲裁员程序;第四,增加当事人依据紧急仲裁员决定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如果执行地法律赋予紧急仲裁员决定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紧急仲裁员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新规则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无疑将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作为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紧急仲裁员做出的紧急救济可能是法院无法做出的临时措施,是对法院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损失,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境外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紧急救济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文件,比法院手续简便,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青睐。 可以说,新规则增加的“紧急仲裁员程序”是贸仲委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记者:贸仲委在推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并采取了相应举措。据悉,2012年9月,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邀请,贸仲委在香港设立了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就香港仲裁问题,业内一直期望贸仲委仲裁规则对此有明确指引,新规则对此是否做了规定? 于健龙:贸仲委仲裁规则既适用于贸仲委及内地分会管理的案件,同时也适用于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新规则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充分体现了贸仲委仲裁规则开放性、国际化的特点。 新规则中“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规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律;其裁决为香港裁决;当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员名册限制,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作为推荐名册;仲裁收费实行机构管理费与仲裁员报酬分别收取的国际惯常做法等新内容。贸仲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融入香港国际仲裁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和国际化的仲裁服务。 记者:新规则既考虑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兼顾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同时融入“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可谓是一次大胆的创新和尝试,频现亮点。在程序设计方面还有哪些新的发展和突破? 于健龙:贸仲委始终以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为宗旨,在修订新规则中也坚持这一原则。针对当今商事交易模式的变化,为快速解决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多方多份合同发生的争议,为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新规则增加了“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规定,并修改“合并仲裁”条款,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仲裁程序,推进程序高效运行,节省成本,满足当事人需要。 此外,为提高效率,减少程序环节,考虑我国经济总量和发展形势,以及贸仲委受理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加的趋势,新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由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500万元。 新规则的实施,将掀开贸仲委发展的新时期。贸仲委将继续努力,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一如既往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专业仲裁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