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模糊 业内建议反垄断法细化认定标准
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模糊 业内建议反垄断法细化认定标准
2014-11-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万静
“3Q大战”随着最高院一纸判决,最终让这起纷争多年的互联网案件画了句号。但是关于互联网企业垄断问题的争议却远没有停止。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由于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存在很大区别,现行反垄断法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方面,明显不适应互联网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导致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垄断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刘德良教授认为,网络外部性是互联网垄断的一个根本因素。这也是用户锁定策略成为互联网竞争策略法宝的原因。腾讯基于用户数优势约束利用其用户资源的合作者,正是其用户规模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支撑以及对其他经营者吸引的表现。基于用户在互联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用传统的市场份额来判定市场支配地位不是很有效,更应该重视用户规模因素。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互联网巨头企业利用其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大肆扩张自己的产品范围,这样的垄断与实体经济的垄断并不相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应当予以规制。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提出,应将知识产权的多少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知识产权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他人利用此项技术进行竞争的威胁,而某一产品市场关键性的产权却可以导致极大的市场支配力。
北京邮电大学娄耀雄认为应将用户规模作为考量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因素。用户规模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发展潜力的标志性因素,也是一个产品是否成功的绝对性标准。于是应该在结合传统的市场份额判定标准基础上,通过分析用户规模来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