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做到“内部去行政化、外部去地方化”
法院要做到“内部去行政化、外部去地方化”
2014-12-08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admin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南大学举办了“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高端论坛。
来自院校理论界的专家与实务界的司法人士一起围绕“依宪治国、司法改革、培养法治人才”三个方面,就立法体制机制完善、宪法实施与解释、人民主体地位、司法“去地方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学法学教育与法院知识管理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献计献策。
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水平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司法改革迎来了历史性机遇,有着光明的前景。内部去行政化、外部去地方化,是改革中的关键点,也是硬骨头。他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司法权这一重要论述。而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就像军事权和外交权一样。各级法院不是地方法院,而是代表中央在地方行使司法权的机构。因此,四中全会提出要跨区设立法院、法院的人财物统一放在省里管,都是基于这一思路。《宪法》第128条规定,各级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扰,但实际操作中,有多方面原因掣肘。四中全会提出人财物脱离地方,对领导干预司法的追责,都是保障和落实审判机关宪法地位的重要举措。
湖南师大法学院教授黄捷则提出,建设法治国家,为人民团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挥重要作用的历史条件,赋予了更重要的历史责任。人民团体一词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有五处体现,涵盖参与立法协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普法宣传教育等方面。
黄捷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工作实践中,人民团体已经成为所联系群众值得信任和依靠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因此,要充分重视和发挥人民团体的利益协调作用。各人民团体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上,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充分发挥工、青、妇一类人民团体的作用,尤其是法学会要发挥作用,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高院铁路法院处处长邹小红在题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几点思考》的主旨发言中表示,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条件、交通位置不一,以长沙浏阳法院为例,一年判案近万件,偏远的一些县法院,一年审案仅几百件。按照行政区划设立法院,常会出现各级审判机关忙闲不一、司法资源闲置的问题。而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