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区法律服务扩大开放措施实施 中外律所可联营
沪自贸区法律服务扩大开放措施实施 中外律所可联营
2014-12-1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扩大开放措施正式实施 |
中外律所可开展“互派”“联营”合作
法制网上海12月9日电 记者孟伟阳今后,在自贸试验区内,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包括港澳台地区律所和外国律所,将开启新的业务合作模式:双方可以通过“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联营”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上海市司法局今日正式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扩大开放措施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目前,上海共有153家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代表处。上述两个“实施办法”将派驻法律顾问和联营的措施,扩大到外国律师事务所。据知,此前只有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所可以通过担任法律顾问和联营两种方式进行业务合作。同时,“实施办法”还将港澳律师可以受聘为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单派”,扩大为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互派”。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表示,在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合作机制下,中国律师和境外律师可以中国或境外法律顾问的名义,在被派驻方的办公场所内,向客户提供涉及中国及境外法律适用的咨询服务和相关代理服务,以分工协作方式与被派驻单位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同时,在联营合作机制下,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办理中、外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这样,当事人只要找到一家签订过互派法律顾问协议的中国所、境外所代表处,或者找到一家中外所联营机构,就可以同时获取中外法律服务。 据介绍,互派办法共计20条,联营办法共计17条,分别明确了担任中国、外国法律顾问的条件,合作双方责任承担方式等。 上海市司法局律管处负责人马屹表示,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旨在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并不意味着向境外律师事务所开放中国法律事务。马屹表示,已经在自贸区内设立代表机构或分所的境外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的行政审批只需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