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来"成"预备腐败" 定罪关键在于是否谋取利益
"人情往来"成"预备腐败" 定罪关键在于是否谋取利益
2014-12-23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原标题:当人情往来异化成“预备腐败”】
在普通人的生活中,节假日、红白事亲朋好友间互送一点儿礼品以表心意,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这就是人情。但在官场,人情被异化成了一种“投资品”,从诞生之初,这种人情就夹杂着权、钱、利的纠葛,从根本上说是有目的性的,背后也有一定的利益考量。
“在官场中,很多行贿者借着‘人情往来’之名而行‘权钱交易’之实,为了建立起密切的私人关系而赠予官员们‘人情’,而对方也顺势在‘人情’的幌子下迷失自我,心安理得地收受贿赂。看似平常的人情往来背后实际上早已暗藏腐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润清介绍说,他们在办案时发现,不少受贿人对于这种人情往来的辩护颇多,他们解释自己收受购物卡、红包等行为只是正常的礼尚往来、人情交往,顶多算是违纪。甚至有的受贿人为了掩饰自己的受贿行为,回赠行贿人一些价值较低的礼品,以证明自己的说辞。
虽然官员的辩护看上去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借助人情之名、行腐败之实的行为构成犯罪无疑。只不过,人情往来的隐蔽性较强,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致使很多案件的认定存在不小的难度。那么,人情腐败究竟有哪些表现形式,我国法律又该如何规制和调整人情腐败呢?
人情腐败是一种“预备腐败”
河北省沽源县原县委书记刘富成就是跌倒在人情“泥潭”里的典型。从单位下属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老板,几乎都选择了走人情“投资”路线,利用其女儿出嫁、买房以及节假日等各种名目送礼送钱,以求得拉近关系办事。2003年至2012年,刘富成在他十年的“官场黄金期”中,收受的贿赂高达700余万元,最终,17年的牢狱生涯为刘富成的“官场黄金期”画上了冰冷的句号。
在唐润清看来,人情腐败是一种“预备腐败”。因为所谓的人情往来,最终落脚点在腐败上。行贿人之所以“给予人情”,是为了建立和维持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私人关系,并最终凭借这一私人关系获得利益。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情”,实际上也就接受了这样的潜台词:将来有需要时,要回报欠下的人情。
“对于受贿者而言,人情往来具备了天然的麻痹性。”唐润清说,借节假日进行人情腐败,能充分掩盖行贿者的目的,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蒙上了一层“遮羞布”。受贿方也会因为对方并未当场提出请托事由,而错误地认为这不算是犯罪。即使受贿方一时推辞,行贿方也能以节日问候的名义再三要求其收下。例如在今年上半年的深圳市环保系统腐败窝案中,行贿者就是抓住时间上的特点来进行人情腐败。每到中秋节和春节,来给环保系统职工送红包的人就纷至沓来。加上平日里时不时的物质关心,员工们已然逐渐麻痹在人情里。
“人情的杀伤力在于其持续的攻击性,一般而言,带着‘不良企图’的人情往来往往并非一次性的,而是重复性的、不间断地进行。”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学宾向记者表示,从时间上来看,人情投资更多地诉诸于长时间后的腐败收益。
此外,人情往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唐润清表示,有的人情腐败多发生于上门拜访之时,此时行受贿的行为往往是一对一进行的,除了双方的口供之外,很难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犯罪。另外,行贿人为了“安全”与规避风险,挖空心思选择具有“隐蔽性”的行贿方式,他们现在已经不再局限于送红包、购物卡,而是投受贿人所好以“礼”代贿、以“借”代贿、以“买”代贿。
人情腐败的四种典型手段
为了实现腐败的“预备”,行贿者们从节假日等固定时间,到为规避风险而主动策划“项目”,人情手段可谓五花八门。
“人情往来越来越成为一种专门针对官员以及公职人员腐败的隐形手段。”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春雷表示,在该院办理的受贿类案件中,人情腐败的手法复杂,多使用在特殊时间、特殊主题上,但往往与家庭有关。
按照行贿的原因和方式,人情腐败一般可归纳为节假日、婚丧嫁娶等特殊时机型,日常生活往来型,雅贿型以及资产收益型等四种典型手段。
大多数人情腐败都发生在节假日、婚丧嫁娶等时间。据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力介绍,在近年来该院查办的人情腐败类案件中,几乎每年春节、五一、中秋等节日都是官员们敛财的“黄金时段”,贺婚、探病、祝寿、吊唁也是绝佳理由。
另外,日常生活中的往来也成了人情腐败的“投资”渠道。“人情腐败的方式可谓面面俱到、细致入微。”张春雷表示,这些方式从帮助官员装修房屋、赠送家电,到送手机交话费、报销汽油费,甚至还包括为官员们出国旅游提供“赞助”。
现实中,“雅贿”也是人情腐败的形式之一。在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忠义看来,攀附之人自然懂得官员的心理,于是衍生出一些文玩字画或高端礼品等“雅贿型”人情消费产品。如近几年市面流行的金玉雕刻、奢侈品、海参、冬虫夏草等“送礼佳品”。甚至还有许多行贿者认真琢磨、投其所好,例如请爱“写两笔”的领导提字,赠以丰厚润笔费,请爱“讲两句”的领导发次言,附以高额出场费的亦有之。
此外,让领导挂名参与经营管理、入干股等获取财产性收益也是人情腐败的一大手段。有的行贿人把类似房子、车子之类的财产以超低价卖给或借给领导,让领导的亲属等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等,这些财产性收益手段都有一定隐蔽性,容易为人情腐败披上“合法”外衣。
定罪关键在于是否谋取利益
“判断人情往来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考虑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姚晨告诉记者,受贿罪的要件之一就是收受他人财物。其中,资产收益型是人情腐败中较为明确的行受贿手段。
我国刑法对于此类行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与直接的资产型腐败相比,节假日、婚丧嫁娶,日常生活往来和雅贿这三者则多了一层“人情面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 认为,区分人情往来和人情腐败可以从人员身份和礼品性质上加以区分。送礼者为利益相关人员,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业务相关的、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或者非公务活动用公款送礼的,均属腐败,应当禁止。
“法官一般综合几方面因素考量节日收礼是否为受贿,”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法官刘宇向记者分析。首先,要看双方是否为亲属、长期固定的朋友关系;其次,看所涉财物金额是否符合正常人情往来,一般人情往来不可能送名表等特别贵重的物品;另外,双方之间是否有差不多等价的“礼尚往来”;最后,看是否存在请托事项,人情往来一般存在在节日或操办喜事等事由,送钱人并无其他请托事项,而受贿送钱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有时利用节日或操办喜事之机,也有在其他时间送钱的。
在侯学宾看来,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送礼,是否构成受贿的关键标准在于“是否以未来的贪腐行为为目标”,或者说人情往来是否会导致滥用权力的行为或者结果出现。
刘宇表示,人情往来的各种手法相对好解决,但如果要认定为受贿,还需要证据证明“人情往来”与“谋利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而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明,正是案件侦查难点所在。
“如果有人情往来但没有牟取利益,涉及的罪名就可能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刘宇说。比如父亲利用手中职权,为明显不符合公务员录取条件的儿子谋了个“公差”,那就可能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受贿金额上也存在难度。“比如送礼者对于一位颇具政治潜力的官员进行了长达几年的‘人情投资’,花费高达几十万甚至数百万。当有一天这位官员走上了实权岗位,送礼者请托官员朋友帮忙办事之时,如果官员接受了1万元的请托费,那么这1万元可以认定为受贿无疑,但是对于官员而言,之前接受的费用认定为受贿还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存疑的。”刘宇进一步解释,认定罪名的存疑,直接导致的是量刑的存疑,究竟是以受贿1万元还是数十万元加以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侦破情况来判断。
有争议的“收受礼金罪”
今年9月,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在“全国刑辩律师高峰论坛”发言中曾表示,人情往来行为,现在只能受“纪委规定”的调整,而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解决感情投资的问题,所以提出了“收受礼金入刑”的观点。但目前仅限于学界讨论,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中,并没有“收受礼金罪”这一表述,也没有设立“收受礼金罪”。
“目前官员收受礼金的现象已经成为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仅仅靠党纪难以达到足够的反腐效果。同时,现行刑法规定受贿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能入罪。”姚晨告诉记者,为了更有效地反腐败,有必要单独设立“收受礼金罪”,只要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收了礼金就构成犯罪。
“从司法层面来看,如果增设‘收受礼金罪’,可以更加便捷地打击人情往来所引发的一系列犯罪。但是草案未加收受礼金罪,是立法者考量的更加全面的因素。”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忠义表示,中国是礼仪之邦,节庆或者婚丧嫁娶时给付礼金往往是人之常情,直接确定为犯罪似乎人民群众难以接受。况且,对于以给付“礼金”为名行贿赂之实的行为,有关司法解释也有详细的界定。
侯学宾认为,需要明确的是,收受礼金罪的设立与否,本意不是为了掩盖中国传统中的“人情”,而是在正常的人情往来与人情腐败之间建立一个隔离带。在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公务人员对于礼节性的人情往来必须公开,并且其中的礼物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这都是为了限制或者杜绝人情往来演变成腐败行为。
胡忠义认为,从实践情况看,现行刑法虽然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规定明确,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此次的修改也有望对人情腐败这种“微腐败”起到一定的效果。
侯学宾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刑法修正案中对贪污受贿罪删去具体数额除了对量刑有影响之外,也将定罪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