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减刑假释案向社会公开 杜绝有人享特殊待遇
最高法:减刑假释案向社会公开 杜绝有人享特殊待遇
2015-02-13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作者:admin人民网北京2月13日(记者 李婧)今天,“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开通。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信息网开通仪式,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各级法院从严控制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在减刑、假释中享受特殊待遇,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
公开:“减假暂”执行信息网今天开通
据介绍,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易发公开。最高法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
为落实“减假暂”阳光司法常态化、统一化、科技化,最高法专门开发和建设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该网站今天正式开通。信息网有六大主要功能:“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工作动态展示”、“法律法规查询”。此外,信息网还具有分类查询和搜索功能,能根据案件种类查询“减假暂”案件的整体情况和个案情况,能分地区查询各个法院的案件情况,还可通过任一关键词对所有相关信息进行搜索。
公正:杜绝“有权人”“有钱人”享受特殊待遇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对全国“减假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各级法院要从严控制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在减刑、假释中享受特殊待遇,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
据介绍,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15436件,其中,改变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案件5203件,占受理案件数的34%,同比上升了15个百分点;裁定不予减刑案件741件,占受理案件数的4.8%,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受理“三类罪犯”假释案件1845件,裁定不予假释19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0.73%,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
孙军工表示,暂予监外执行也已得到有效规范。对于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对于2014年前作出决定目前仍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组织体检,凡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2014年全国法院共收监执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院开展专项检查以来,收监执行罪犯达1089人。
案例:罪犯在监狱外致人死亡 副庭长入狱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介绍了8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典型案件。其中,原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宏因玩忽职守罪获刑。此案受到记者的关注。夏道虎对此案进行了详细介绍。
据悉,罪犯李宏亮故意伤害他人被批准逮捕后,因患“恶性淋巴瘤”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9月初,华县看守所所长王某向该案承办人李宏报送了李宏亮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手续。李宏审查后提出缺少监狱的拒收证明,王某又到华山监狱通过个人关系,办理了华山监狱对李宏亮的拒收单并交给了李宏。此后,李宏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材料置于其办公桌内,既未召集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也未向本庭庭长、主管院长汇报,更未向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导致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决刑罚后长期脱管,自由出入公共场所继续危害社会,2012年6月再次参与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李宏的玩忽职守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近,李宏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宏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夏道虎介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以保障最大限度的实现刑罚的目的、罪犯得到有效的改造为条件,不能成为罪犯恶意逃避刑罚执行的途径。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从严把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关,坚决防范刑罚执行中的司法腐败,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