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高墙内腐败”,司法改革还需“点几把火”?
终结“高墙内腐败”,司法改革还需“点几把火”?
2015-03-12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傅勇涛)监狱之内衍生出的种种“高墙内腐败”是司法公平正义的伤疤。有效矫治“高墙内腐败”,让减刑假释规范、监外执行等体现人性化的制度规范、透明运行,业内人士认为,仍需司法改革进一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问责制,本质上“让司法回归司法”。
——第一把“火”:解决“普通人申述无门、有钱者用钱开路”
于英生杀妻案,于英生在狱中坚持申诉17年。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入狱后,无数次寄出申诉材料,申诉却长期不被正式受理。赵作海、佘祥林入狱后同样不断申诉,若不是被害人“复活”出现,冤屈几无昭雪可能。从这些已经昭雪的冤案来看,那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辜者,在监狱内合理申诉异常艰难。
然而,那些触碰国家法律红线,真正需要在监狱里服刑的犯罪人员,却能够以权赎身、花钱买刑、提“钱”出狱。例如,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被判处10年徒刑,“保外就医”后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黑龙江省讷河监狱内服刑人员利用手机频频裸聊“猎艳”,骗财11万元;陕西华阴市华阴身负命案的罪犯李宏亮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监外执行”后,再次参与杀人。
业内人士认为,本应戒备森严的监狱和看守所,重重防线却屡被突破,折射出监狱管理的诸多漏洞:“有权人”难脱权力隐身衣、“有钱人”金钱开道,提“钱”出狱、“内部人”高墙内开启所谓“绿色通道”。如果对于特定的人群,假释可以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变成“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司法的权威和公正就无从谈起。
——第二把“火”:狱所司法管理必须公开、透明
在不少代表委员看来,监狱管理方面表现出来的种种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主要还是监所管理缺乏透明的运作机制所导致。事实上,在司法制度公开透明方面,监狱管理部门,以及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司法制度的公开透明,还远不及检察院、法院系统。
有全国政协委员指出,截至目前,3000多家法院判决文书已上网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也建立了公开制度。然而,决定对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疾病诊断鉴定这三个主要环节,制度完善和公开透明的程度还远未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师说,将公众权利变成部门专权,或将“阳光审判”变成“暗箱操作”,侵害了民众和法人等的司法知情权甚或其他基本权利,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
此外,部分业内人士指出,《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已颁行二十多年,缺乏操作性。在其上位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已作出修订的情况下,该办法至今未作修订,使保外就医在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环节上都存在问题。
“新刑诉法中的伪证罪,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海口市中院的一位法官说,这助长了不良医生虚假鉴定的歪风,极易成为权力寻租的对象。
——第三把“火”: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
然而,要掀开监狱管理上的“黑洞”,让监督的阳光照进来。一方面,需要积极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公正”机制。全国政协委员贾康表示,司法人员也有可能由于私利驱动等原因而违背司法公正,必须以司法的透明度来实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并在司法过程中力求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
另一方面,有专家表示,强化监狱管理,规范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离不开整体司法环境的改善,更要依靠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只有公检法司等部门形成一股“司法合力”,才能推动监狱管理法制化、透明化、公正化运行。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监狱管理方面表现出的诸多弊端,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与运行机制不完善、不健全。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司法公正长效机制,从公检法司的体制上破解司法不公的根源,为解决司法问题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例如,严格规定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办案责任制,杜绝暗箱操作,才能迫使司法人员从“不敢违规”到“不能违规”“不想违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