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司法改革依法进行于法有据委员呼吁 立法发力助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改革依法进行于法有据委员呼吁 立法发力助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2015-05-1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朱磊
全国政协近日在京召开“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会上,多位政协委员表示,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于法有据,应完善相关立法助推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曹义孙称,这次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引起媒体与社会一片叫好。然而,也有一些不同声音,比如,有人说“立案难是个伪命题”,还有人说“登记不等于立案”等。那么,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登记与立案之间是否应该存在审查空间?如果登记不等于立案,登记与立案之间还存在职权插手的空间,那么司法实践不仅有可能出现登记难问题,甚至有可能会影响诉讼模式的转变。
如何从制度上彻底解决立案难问题,曹义孙建议,及时修改三部诉讼法,使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于法有据。通过修法,明确规定:立案登记制,就是指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将该起诉的意思表示记录下来,并以此为起点,将由于该起诉而形成的案件纳入司法审判轨道进行处理。
“总之,要通过优化立案登记制,真正从制度上排除立案难变为登记难的可能,从而实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改革承诺。”曹义孙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指出,目前,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情况很少,步子也较慢。相反,有一些精英法官加入了律师队伍。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法官在行政级别升迁中遇到了天花板后离职,这不利于我国职业法官队伍建设。因此,除行政级别提升诉求之外,如何尽快提高法官的职业精神,提升他们的职业荣誉感,极为迫切。
王俊峰称,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法官,设立什么样的条件最为关键。在他看来,这些条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官法关于初任法官的条件;二是职级条件。目前我国法官等级设四等十二级,但是律师并没有职级,建议根据法官职级所需要的年限,设定相应律师执业年限要求;三是专业条件。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应主要面向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优先招录在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某一诉讼领域专业突出的律师;四是推荐条件。律师协会掌握律师执业情况,应把省级律师协会推荐作为从律师中招录法官的一个必要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提出,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司法裁判、执行司法裁判的法治意识。对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要注重落实,确保独立、公正司法。改革宽进严出的再审审查制,从法律层面上强化裁判结论的终局性。同时,建议立法增设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控诉、被告人悔罪道歉程序。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段祺华将关注目光对准了法院执行难问题。他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存在滞后性。为此,他建议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让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