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有毒》争议 艺人胡杨琳诉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香水有毒》争议 艺人胡杨琳诉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2015-07-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图为原告胡杨琳代理律师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曹 璐 摄
因与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解约后,老东家另谋新人演唱自己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将自己的名字作为新人的艺名使用,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太格印象公司及其旗下签约艺人桂莹莹(艺名胡扬琳)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213万余元。今天(8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下午13时40分许,原告胡杨琳本人出现在朝阳法院门口,并接受部分媒体采访,但是却并未出现在之后的庭审中,而是委托律师代为出庭。
原告:二被告擅自使用我艺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称,2006年初,我正式以歌手身份出道,并成为太格印象公司的签约歌手,此后以“胡杨林”为艺名陆续出版了多张个人专辑,参加了多场商演及宣传活动,出演了多部影视剧的角色,并为多部影视剧配唱,参与主持节目,并获得多个奖项,得到大众的认可和成功,积累形成了固定的歌迷和受众,多家媒体对我进行了采访报道,我以“胡杨林”为艺名在演艺市场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2009年11月,我与太格印象公司解除了《演艺经纪合同》。太格印象公司随后即招募了桂莹莹,由桂莹莹以“胡扬琳”为艺名在各种演出活动中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在网络上发布录音录像制品,并在百度百科用“胡扬琳”的词条宣传桂莹莹。2013年7月10日,太格印象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法定代表人赵天野个人微博上,发表《太格印象关于〈香水有毒〉特发此声明》,称桂莹莹(艺名“胡扬琳”)是该公司新签约歌手,公司将《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的演唱权授予桂莹莹,桂莹莹是唯一合法表演者。
原告称,我与桂莹莹均从事演艺活动,存在竞争关系,太格印象公司与桂莹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擅自使用我艺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情形。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太格印象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该公司官方网站及法定代表人赵天野个人新浪微博上以“胡扬琳”为艺名的宣传资料及2013年7月10日发表的声明;桂莹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以“胡扬琳”为艺名进行演艺活动,立即删除百度百科“胡扬琳”词条及其个人主页上以“胡扬琳”名义所做的相关宣传内容,关闭名为“歌手胡扬琳”的新浪微博;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在新浪网发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费用133570.7元。
被告:两艺名具有显著差别,原告无权再演唱《香水有毒》
被告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辩称,桂莹莹系合法使用“胡扬琳”的艺名,并非擅自使用。“胡扬琳”的艺名已于2013年4月由太格印象文化传播公司注册为商标,桂莹莹于2013年4月30日获得该公司合法授权使用此商标。
被告称,桂莹莹使用的艺名“胡扬琳”,与原告胡杨琳的中文名“胡杨琳”、艺名及外文名、别名等均不相同,具有显著差别。原告胡杨琳于2009年与公司解约后,已无权继续演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而桂莹莹是在2013年7月才取得相应歌曲的唯一演唱授权,此后才开始演唱上述歌曲。可见,二人演唱歌曲的时间相隔4年。
被告认为,原告身份在解约后已从歌手转为演员、商人,而桂莹莹身份仅为歌手,故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合和竞争关系,更不会造成混淆和误导。太格印象公司发布的声明就是为了澄清,避免误导公众,在对桂莹莹进行宣传时也刻意突出新旧歌手的差别。故二被告均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权益受损及实际损害结果。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
今天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双方围绕原被告签约、解约情况,胡杨琳使用艺名的情况及知名度,“胡扬琳”商标注册情况,桂莹莹使用艺名“胡扬琳”演出的情况,胡杨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情况,二者是否造成混淆等等,展开了举证质证与激烈的辩论。下午16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未当庭宣判。(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