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不能形改实不改
周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不能形改实不改
2015-08-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需要在专业、规范化建设及健全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下,与相关改革稳妥有序地同步进行。
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改革审委会工作机制”是一项重要内容。未来五年,理清、理顺审委会的角色定位、职责范围及运作模式是各级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工作应当也必须直面的问题。
周强院长强调:“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既不能脱离司法实践盲目推进,也不能形改实不改,使改革流于形式;既要鼓励大胆探索,又要使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依法有序向前推进。”我们要按照要求,紧扣顶层设计方案,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扎实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
近年来,许多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审委会制度改革,在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完善审判组织,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有效强化审委会在审判工作中的宏观指导职能。但实践中审委会工作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运行机制不健全,议事程序不透明、行政色彩太浓厚等,这恰恰是当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进一步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应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是发挥审委会的专业作用。审委会受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决策方式等方面都有着较强的行政色彩,使一些没有行政职务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往往被排除在外,难以体现及发挥审委会的专业价值,直接影响民主议事,降低讨论质量。因此要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充分发挥审委会的专业作用,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议决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能,以彰显审委会组织的应有作用。
二是规范审委会的运行机制。目前,一些法院审委会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审委会委员履职被“虚化”,这对审委会正常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因而要建立审委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一方面要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及内容,另一方面要规范审委会讨论的程序,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实现过程的可视、可控、可查,形成长效化的审委会良性工作格局。
三是健全审委会委员责任机制。责任的落实是衡量改革进度、检验改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之一。要进一步明确审委会委员职责,通过建立审委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提高审委会工作的权威性与执行力;通过建立审委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增强审委会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通过健全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审委会委员履职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评价和监督,对主持或参加庭审以及违反职责等情况建立履职档案,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四是推进审委会与相关改革同步进行。根据中央改革方案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未来要推进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些改革举措都将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审委会改革应当与相关改革同步推进、协调进行。
审委会工作机制改革是一项长期且系统的工作,需要在不断加强专业、规范化建设及健全司法责任制的前提下,与相关改革稳妥有序地同步推进,切实把审委会制度改革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