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否解除“心肺之患”?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否解除“心肺之患”?
2015-08-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崔静、杨维汉)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在百姓对蓝天白云的期待中,这部三易其稿的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能否解除人们的“心肺之患”?
总量控制 强化责任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但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法律的修改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法律还规定,对未达标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控车减煤 源头治理
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燃煤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然而长期以来,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效果不佳,煤炭消费居高不下,令污染治理困局难解。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找准方向,在控车减煤,特别是提高油品和燃煤治理方面打出一记重拳。
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找准了方向,大气污染的治理不仅要控车减煤,还必须控制油品和燃煤的质量标准。同时,在控制机动车污染的问题上,这次修改强调运用经济措施而不是行政限制的办法,对于大气污染治理非常重要。
重典处罚 不设上限
一面是我国大气污染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频发,一面是治污属地管理难成合力、环境违法成本低、企业宁罚不改……大气污染如何防、十面“霾”伏怎么破?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童卫东说,“这部法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新大气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专家表示,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信息公开 奖励举报
环境信息公开,是最有效的“防污剂”。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法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法律通过更多手段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降低环境保护管理成本,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