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虚假诉讼频发冲击社会诚信体系专家建议 建黑名单制 严惩虚假诉讼行为
民商事虚假诉讼频发冲击社会诚信体系专家建议 建黑名单制 严惩虚假诉讼行为
2015-11-1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 李想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当庭宣判,令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形毕露。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法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将推动地方各级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真相扑朔迷离审理一波三折
2010年6月13日,上海欧宝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7年7月24日起分9次陆续借款给辽宁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谢涛称,辽宁特莱维公司与上海欧宝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再审过程中查明大量复杂事实,结合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借款过程及诉讼中发生的情形发现,王作新夫妻完全控制辽宁特莱维公司、上海欧宝公司、翰皇公司,辽宁特莱维公司借款进账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出,认为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上海欧宝公司不服辽宁高院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予以受理。
厘清两大争议认定虚假诉讼
案件涉及两大争议焦点: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承办此案的合议庭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依职权调查获得的相关事实查明,曲叶丽为上海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说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由夫妻二人控制。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人员混同问题。
上海欧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辽宁特莱维公司偿还借款,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诉讼前后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上海欧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项用途随意填写的事实,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确信,这起案件的债权系上海欧宝公司截取两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
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过持续一天的审理和合议后,当庭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同时宣布,对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惠光、姜雯琪和实际控制人王作新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
建黑名单制度统一裁判标准
近年来,虚假诉讼十分猖獗,屡禁不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向社会郑重承诺,将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也处理了一些提起虚假诉讼的责任人。
但是,由于虚假诉讼一般发生在关联公司、亲友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未作统一规定,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提高到刑事犯罪才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使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打击虚假诉讼面临一定难度。近期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意图提起虚假诉讼的不法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一些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法此次将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虚假诉讼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目的就是供各级法院审理涉及虚假诉讼案件时作为参考。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加强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力度和效果,还可以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将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等纳入“黑名单”,记入当事人的诚信记录;从立法上建立“诈害债权第三人”制度,允许一般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可能侵害债权的诉讼程序,允许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司法解释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一般债权人的诉讼地位、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等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有关负责人说,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诚信,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对确属虚假诉讼的,除明确认定外,还应当重视依法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北京11月1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