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出首张“家庭暴力告诫书” 可作为法庭证据
湖南开出首张“家庭暴力告诫书” 可作为法庭证据
2015-11-3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admin(原标题:丈夫威胁妻子次日收到告诫书)
家住长沙市曙光南路的市民陈女士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11月26日她又向砂子塘派出所报警,称受到丈夫威胁不敢回家。和此前遭受家暴后报警不同,此次报警后,第二天,丈夫收到一份由砂子塘派出所发出的“告诫书”,告诫书写明她丈夫如果再次实施家暴,警方将对其依法处理。
这是湖南发放的第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已经被告诫过的加害人,二次暴力的将从重处罚,告诫书还可作为法庭证据,从而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案例男子多次殴打妻子
家住长沙市曙光南路的市民陈女士与丈夫袁某结了婚。袁某在生活中经常与陈女士发生争执,还多次殴打陈女士。
11月28日,砂子塘派出所民警介绍,11月14日,袁某再次因家庭琐事与陈女士发生争执并动了手,造成陈女士面部受伤。无奈之下,陈女士向砂子塘派出所报警,但此次报警后,丈夫并没有收敛。11月26日,受害人陈女士再次报警称,她受到袁某威胁,再也不敢回家。
陈女士的遭遇,引起了长沙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的关注,通过中心律师转介,长沙市妇联了解案情后,同砂子塘派出所会商,经过详细了解案情,查看证据,并结合上次报警情况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砂子塘派出所决定,对加害人发放告诫书进行告诫。
长沙市砂子塘派出所是雨花区唯一示范点派出所。11月27日,雨花区砂子塘派出所就辖区袁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依法处理,对袁某开具发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该告诫书是湖南省第一例家庭暴力告诫书。
作用被告诫可作为从重情节
11月2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妇女联合会三部门共同制定的《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出台,并在全市组织实施。会议明确全市18个派出所作为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示范派出所。
根据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后,可根据相关事实、证据等,向加害人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组织对当事人提供帮助并进行回访。如果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当依法处理。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对申请、执行都有可操作性、可执行的细化规定。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人民法院处理涉家暴人身伤害刑事案件时,加害人曾被告诫的,也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
聚焦
告诫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和刑罚
潇湘晨报长沙讯当面对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今后公安机关将采取“告诫”的形式,督促加害人改正,但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告诫的方法呢?
《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此外,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家庭暴力告诫书》在法律上有何作用?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记者陈诗娴 方瑜
专家观点
欧阳艳文:反家暴专家、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
告诫制度或将成为反家暴法内容之一
潇湘晨报:您对这种告诫制度如何评价?欧阳艳文: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也会进一步完善,是警方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多了一种处理方式,将来有可能成为反家暴法的内容之一。2013年7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防治,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据统计,江苏南京作为试点城市,共向80余名违法行为人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没有发现二次家暴的情况。
潇湘晨报:反家暴告诫制度实施后,市民遭遇家暴该如何取证和报警?
欧阳艳文:遭遇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树立信心,鼓足勇气去举报施暴者,不要在心理上畏惧。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便日后进行举证。比如伤口伤痕照片、医院就诊材料、社区调解记录、证人证言等。(潇湘晨报 记者 陈诗娴 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