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讨论日渐深入人格权写入总则还是单独成编成焦点
民法典编纂讨论日渐深入人格权写入总则还是单独成编成焦点
2015-12-0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的重大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必须加紧完成。尽管编纂民法典的必要性不必多言,但如何编纂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一直都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近日在“中国人格立法展望与互联网保护”大讲堂上,关于人格权法是否单独成编,与会专家展开热议。
目前我国人格权立法存在诸多不足,导致侵权现象经常发生,尤其是互联网侵犯人格权现象,更是愈演愈烈。有分析认为,这与我国人格权法律规定种类不完整密切相关,人格权的一些内涵缺少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那么,人格权法到底能不能独立成编?目前,关于人格权法在民法典当中如何定位,学界仍有很多意见,有主张将人格权法放在民法典分则中的第一编;有主张把人格权法放在自然人部分当中;有主张把人格权法放到侵权责任法当中;有主张把人格权法放到民法总则当中民事权利部分。此外,还有主张将人格权法放到宪法中加以规定。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人格权法应该是一个独立成编的体例。其理由主要有:首先,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从权利的地位、价值以及积累的经验来看,要使其在民法典当中得到更好的体现,应将其放到分则当中。其次,目前人格权在法律中的地位以及社会的认知程度等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再次,从立法技术上说,总则是一般性的规定,分则是特别性的规定。人格权如果放在总则,不太符合逻辑。此外,自然人有人格权,法人也有人格权,如果强调把人格权放到自然人部分,在自然人部分规定的人格权和在法人部分规定的人格权就会产生重复,技术上也不好处理。
对于杨立新的看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辉表示支持。“首先,在价值判断的层面上,人格权当然值得立法专门予以特别保护,不单独立法就得不到充分重视。其次,从法教育学的角度上来说,人格权已经成熟到可以在民法中另辟一个专门的分支了。原来的民法体系当中可能包括这部分了,事实上,已经有学者专门就人格权出版过著作。从课程上来讲,很多学校人格权法是单开一门课的。”姚辉说,在现实需求的层面上看,人格权法需要独立成编。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认为,在人权保护领域应该重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例如,互联网专车草案规定,司机与平台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立法可能侵害到公民兼职劳动的权利,就现有法律保护体系上看,兼职司机的劳动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就需要未来的人格权法将宪法上的劳动权转化成民事请求权基础来加以保护。”朱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