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关系你我的十大改革创举
2015年关系你我的十大改革创举
2015-12-07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一系列改革方案陆续出台,很多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的深刻变化正在悄然发生。小编梳理出2015关系你我的十大改革创举,带你读懂政策的力量。
养老金并轨
国务院1月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公布,标志着存在了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终结,近4000万“体制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体制外”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结束“双轨制”有助于弥补养老金缺口、缩小制度内外的差距,有利于人才的优化配置,促进了各群体间的权利公平,增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科研经费分配新办法
国务院1月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指出,由于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方案》提出,优化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此外,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
科研经费乱象久被诟病。科研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不同级别的腐败。科研经费分配新办法将各类科技项目整合优化为五类,把政府部门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放出来,杜绝科研领域“九龙治水”和庞杂体系带来的弊端。
取消暂住证
2月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提出,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生于1984卒于2015年的暂住证制度与我国的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后,大规模“由乡入城”的人口流动给城市治安带来巨大压力,为便于管理而出现了暂住证。但城市发展的红利暂住居民无法享受,暂住证30年来备受争议。取消暂住证,从“暂住”到“居住”,不只是名字上的变化,更多的是对流动人群权益的保障。
立案登记制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以前的立案审查制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都受理,而现在立案登记制只需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而不进行实质审查,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更充分、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从审查到登记的变革,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立案当事人、对公民信任的提升。
单独薪酬
中办、国办4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指出,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实行与公务员相似的管理模式和薪资待遇并不符合职业特点。以法官为例,案多人少、加班加点,基层薪资偏低等,致使一些地区“法官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单独薪酬制度试图符合职业特色,包含了对专业性和特殊性的认同,是一个显著进步。
离岗创业
4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随后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长期以来,科研人员创业都处于一个尴尬而隐晦的境地。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体制内的限制,令不少有创业之心的科研人员倍受束缚。科研人员携带成果走向市场进行创业的合法性得不到承认,一些科研成果也因此束之高阁,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价值。
据了解,今年各地密集出台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明确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参与创业所得可归个人所有。而“离岗创业”无疑更是为科研人员打了一针强心剂,有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
休学创业
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实施弹性学制,允许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事实上,去年12月10日,教育部就发布通知,提出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此次《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则从高校教学改革、创业指导服务、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建设等多个层面,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软环境,让教育部不再唱“独角戏”。弹性学制的设立,使想创业的大学生无学业后顾之忧,也给了他们一个退路和一个出路。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
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等七部门5月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长期以来,我国对药品价格实施政府定价。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定价对抑制药品价格过快上涨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政府定价的弊端日益凸显,甚至出现政府管控越多某些药品的价格就越高的奇怪现象,还助长了医疗腐败,让百姓啧有烦言。将药品定价权归还市场,以合理的市场竞争来形成医药产品价格,有利于制药工业和整体市场秩序的发展与整肃,也是让患者得到更多实惠、更多自由选择的必然一步。
三证合一
国办6月底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由工商、税务、质检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即原来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质检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10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不再发放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企业注册登记就是要给新生企业“上户口”。此前我国实行的是“三证分离的商事登记制度”,需要分别由工商、质监、税务部门核发相关证照,短则半月长则一个多月,这不仅会提高企业注册成本,还会导致部门间的信息隔离,降低政府服务效能。而推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就是要最终实现企业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事、简化登记手续、降低行政成本。
身份证异地受理
公安部11月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多,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也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此外,居民身份证挂失缺乏渠道,丢失、被盗的居民身份证容易被他人冒用。随着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的建立与推行,不远的将来,流动人口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再也不用回户籍地。 (策划、综编: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