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当庭宣判率100% 服判息诉率98%
山东高院:当庭宣判率100% 服判息诉率98%
2016-01-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2014年10月,山东高院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分别在济南、青岛现场观摩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18起刑事案件。一年多来,刑事速裁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道路。
按照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当庭宣判等工作特点,山东法院将刑事速裁试点工作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结合,探索建立了“1+1+N”新型审判团队,即相对固定配备一名审判员、一名助理审判员、多名书记员,强化独任法官审判责任;在审理模式上,采取“集中-单独-集中”的方式,每周安排2至3次集中开庭,每次以同类型的3到5件案件为基准,开庭时集中查明身份、交代诉讼权利,单独听取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及辩护人定罪量刑方面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集中当庭宣判、交代上诉权、判后答疑,个案庭审平均用时5分钟。
法院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实现速裁程序全程提速,侦查机关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审查后集中起诉,法院收案后即时开展审查、立案、分流等工作,实现案件流转提速;充分依托科技法庭资源优势,对速裁案件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书记员仅需制作简单的庭审提纲。济南、青岛试点法院统一了各类诉讼文书的样式,对适用速裁程序决定书、委托调查函、诉讼权利告知书、速裁程序案件庭审提纲、判决书等均作统一要求,制作时间从以往的半小时以上缩短至15分钟左右,当庭制作判决书,并实行远程电子签章,确保裁判文书当庭送达。
法院在坚持简化程序的同时注重不减权。一方面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对于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明确向其询问是否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的,不予适用;另一方面对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助理审判员在立案环节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一并向被告人送达书面诉讼权利告知书,在简化庭审程序的同时,坚决保证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回避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山东法院刑事速裁工作成效明显。试点工作呈现出案件适用罪名相对集中、当庭宣判率高、服判息诉率高、审理时间短等特点。从试点情况看,速裁程序适用前五名的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41.83%,毒品犯罪32%,盗窃罪15.26%,故意伤害罪4.98%,交通肇事罪3.59%;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达到100%,服判息诉率达到98.26%;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中,5天以内审结的占37.83%,6至10天审结的占44.79%,两者合计占8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