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商标侵权案一审:文字侵权图形不侵权
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商标侵权案一审:文字侵权图形不侵权
2017-04-28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admin
北京盘古七星酒店
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在大楼顶部等处突出使用“盘古”字样被指侵权,其母公司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氏公司)被告上法庭。
澎湃新闻从北京朝阳法院获悉,被告曾在法庭上辩称无侵权恶意,并反驳原告意图以2000万出售“盘古”商标,“有主观恶意抢注之嫌。”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为,盘古氏公司仅以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认定盘古氏公司侵犯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判令其停止使用“盘古”字样等宣传行为。
“盘古”商标惹诉讼,被告称无侵权恶意
兰先生声称自己系“盘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2014年,兰先生发现盘古氏公司在其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堂、客房、餐厅、会客厅、酒吧名称及酒店宣传彩页、礼品中大量使用“盘古”二字。
兰先生认为,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和混淆,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兰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盘古氏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盘古氏公司辩称,其公司依法拥有“盘古七星酒店及图”、“盘古七星”等商标注册专用权,上述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兰先生“盘古”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并非同类或类似服务项目。
“公司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使用,并无侵权恶意。” 盘古氏公司表示, 盘古氏公司及盘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饮服务项目及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在了解和知悉盘古七星酒店并进行消费时,不会造成混淆或者误认。
盘古氏公司还反驳称,兰先生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但却多次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使用证据,其出价2000万意图出售“盘古”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法院:“盘古”字样构成侵权,图形不侵权
2006年2月、8月,兰先生先后注册取得了盘古文字商标和盘古文字图形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43类住所、咖啡馆、饭店、假日野营服务、酒吧、茶馆等和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策划、饭店管理、商业评估、推销等。上述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08年11月,盘古氏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等。盘古氏公司在第35类服务类别上注册有图形商标,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类别上注册有“盘古七星酒店”商标和“盘古七星”商标,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注册有“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上述商标也均处于有效期内。
另据法院查实,盘古氏公司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大楼顶部有“盘古”二字,大楼中上部的巨大户外LED广告屏中显示“盘古户外媒体”、“盘古七星公馆”等字样。盘古氏公司宣传册中介绍“盘古宴会厅-面积738平方米,可容纳400人……”等。
“盘古氏公司上述以单独或组合方式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性使用。”法院审理认为,这一使用方式与盘古氏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属于对自己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
“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非判定商标侵权的先决条件,不能成为正当阻却事由。”法院同时指出,盘古氏公司仅以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因此认为,盘古氏公司侵害了兰先生盘古文字商标的专用权,“盘古氏公司的酒店相关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种类相同,该行为未征得兰先生许可,亦未支付相关许可费。”
不过,针对是否侵害盘古文字图形商标的专用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盘古氏公司未使用“盘古”图形部分,亦不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不符合商标侵权的基本判断规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盘古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酒店大楼顶部、户外广告及宣传册中突出使用“盘古”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