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婚内夫妻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2017-05-3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见习记者战海峰
法制网通讯员郑国将
原告游某与被告江某于2006年7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30日,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011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85000元。2011年1月6日,被告通过前述收款账户向其股票账户转账支付了85000元。2011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五年后归还。现原告以此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发生借贷关系,该借条也系被告在原告的威胁下书写,而其账户中收到的850000元是夫妻共同投资款,在被告收到该笔款项后即已打入股票账户,而该账户中的股票在离婚判决时也已分割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形成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庭审中称该笔款项系从其父手中借得后转借给被告,但并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也不予认可。
此外,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属做出了书面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借款,应属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且享有平等处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基于双方当时是夫妻关系的特殊情况,该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双方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合同关系。就现有的证据材料而言,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7年5月12日,重庆江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时代的变迁,夫妻在身份及财产上强烈的一体性正在逐渐减弱。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考虑其在婚姻关系中的独立与自主,而对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因未在婚前约定财产的分别所有,因而导致其婚内财产的混同,使之无法明确其借条内款项的来源而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说理及分析,对考虑婚内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而言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同时,本案也是对部分在婚姻关系中通过打借条来找寻“安全感”的人士的一种警醒。婚内夫妻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有其特殊的条件,单纯的一种借条并不能给其带来财产上绝对的“安全感”,只有满足婚姻法及其解释中的条件,该借贷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