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亟须司法化
“暂予监外执行”亟须司法化
2014-07-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经核实,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石某是由七星区法院直接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并没有交付监狱。
石某到底是否如有关部门所称,患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且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我们不得而知。如果确实符合,那他不过是轻微的违规行为。但是,鉴于以往在“保外就医”上,尤其是对职务犯罪分子存在着种种徇私枉法的问题,不能不让我们提高警惕。当然,更重要的是,由此反映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问题,更应当值得反思。
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在监外服刑的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体现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以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和减刑、假释一样被扭曲了,成为了犯罪分子出狱的“绿色通道”。
暂予监外执行之所以与减刑、假释一样,出现重重问题,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呈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完全由法院一家决定,法院既充当公诉人,也充当裁判者,不须开庭审理,更无须接受公开监督;在交付执行后,则是由监狱来决定,虽然要呈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行政化的审批,也无须进行开庭审理,不需要质证,缺乏实质性的监督。
最近,最高检出台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制度。但这只是一种外部的监督,没有触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机制的内在缺陷。因此,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必须要进行司法化改造,无论是罪犯交付执行前还是交付执行后,都应当由检察机关提出,交与法院裁决。具体的可以规定为,在交付执行前,由罪犯及其亲属、看守所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决;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所有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裁决结果一律向社会公示。(江西 检察官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