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物上缴个人得利少 文物贩子可能乘虚而入
发现文物上缴个人得利少 文物贩子可能乘虚而入
2014-07-18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原标题:青花瓷归属的另一种想象】
郭山泽/漫画
2013年4月,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罗家地村四位村民在挖苗木时,挖出一坛金银器。经过文物部门工作人员宣传后,4位村民主动从家中取出出土文物悉数上交长兴县博物馆。
“四川村民锄地挖出24件明代青花瓷,被警方收走”,网上广为转载的这一新闻标题的倾向性已经让新闻本身有了很多想象的空间,而类似事件的不断反复演练,引发众多的争议也就不足为奇了。这起新闻事件并不复杂:
“近日,广汉市南兴镇仁寿一村民在地里挖土时,一锄头下去挖出一个陶缸,包括碗、碟、高足杯等24件明代嘉靖年间烧制的青花瓷重见天日,这一消息不胫而走。接到报警后,广汉警方和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赶往现场,收回了这批明代青花瓷。这些瓷器上有牡丹、仕女、山水、龙纹等精美图案,还有大明嘉靖年制等文字,属于明代民窑上品。昨日,这批文物已被转交至广汉三星堆博物馆收藏。”
天下熙熙皆为利的时代,众多的评论和跟帖大多集中于:这种不经意间发现的文物,如果按照现行法律上交,个人的利益太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该法没有规定明确的奖励标准。记者在查阅地方规定时发现,有些地方奖励标准为200元至3000元,有些地方则为500元至5000元。相对文物巨大的文化、经济价值,奖励金额随意性很强,这是广受诟病的关键点。
安全第一,没有第二
“关于青花瓷的归属,法律很明确。比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振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样看来,似乎很明确了:所有权归国家,物质奖励归个人。即使是打官司,法院的判决也是可以预期的。”
康振宇说,村民挖到宝,警察上门讨,这种事不是一次两次了。前几年有地方政府拖走乌木的,据说那段乌木价值过亿。还有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下找到祖上留下的一坛子元宝,立刻被文物部门抱走。但要说价值,都比不了这次出土的青花瓷,“24件青花瓷,本应让发现的农民兄弟提高好几个阶级的——如果不是被警察和文物部门收走的话。”
故宫博物院工作人员董真告诉记者:“文物归国家所有,挖到、捡到文物上交,这在以前都不是问题,但是现在却成了问题,我们应该多问几个为什么?我们不应该一味指责谁谁谁利欲熏心,挖到、捡到文物不上交,而是应该认真想一想,为什么网上那么多人说文物被强行收走不太合理?”
稍早一些的新闻还有一则,《聋哑兄弟深山采药挖出50件明代青花瓷》:四川什邡红白镇五桂坪村1组聋哑兄弟王邦田、王邦林在深山采药,一锄头下去,挖出勺子、碗、碟子、罐等50件完整瓷器。近日,兄弟俩将50件瓷器捐赠给什邡市文管所。经什邡文物管理所专家鉴定,这些瓷器为明代青花瓷……王邦田几兄弟都是聋哑人,家里挖到稀奇宝贝,表哥陈代全有些担忧。他认为,由于市场价值难以估算,怕有人来谋财,“家人安全第一。”陈代全和兄弟俩商量后,决定将50件瓷器捐赠给国家。
“他说怕有人来谋财,家人安全第一,其实,按照相关法规,这样的担心有点多余——因为挖到国家文物的唯一选择是捐献,没有第二个选择。如果你不捐献,如果被村民举报,警察会依法找上门!”董真特别强调了“依法”两个字。
“只有义务和责任,没有权利或利益,这是人们争论的时候大家碰触到的实质问题。”一位研究物权法、并在物权法出台前后多次撰文的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如果权利的保护不够周全,当权利碰到权力,必然一触即溃。”
五五分成:“别人”的构想
“文物由警察和文物局收走,送博物馆保管,对此结果,大家表示接受——毕竟是执行法律,不接受也得接受。可是看看大家的评论,几乎是一边倒地认为不合理。显然这里就有了法律本身不合理的问题。首先,自家地里挖到的东西,不归自己,不合理;其次,青花瓷被收走了,是否有补偿,不知道,就是有也没多少,不合理。”康振宇说。
他就此列举了一些国家关于类似文物归属的法律。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国,私有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不仅是土地,还包括土地下的矿权,这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人自己开采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国,挖到宝可以卖给博物馆。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
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日本民法第241条规定,埋藏物在依特别法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人仍不明时,发现人即取得其所有权。但是,于他人物内发现的埋藏物,发现人与其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权。
《德国民法典》第984条: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瑞士民法关于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发现人仅有报酬请求权,发现人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埋藏物价值二分之一以下的报酬。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撰写的《挖出来的青花瓷属于谁》也引用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大陆的规定太粗疏,太保护公有制。《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应当返还权利人)。《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不是文物,也找不到权利人,该如何办呢?《物权法》居然没有规定。相较而言,台湾的规定就细致全面点。其民法第808条规定“发现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但埋藏物系在他人所有的之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发现者,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之所有人与发现人,各取埋藏物之半”,其第809条规定“发现之埋藏物足供学术、艺术、考古、或历史之资料者,其所有权之归属,依特别法之规定”。
丁金坤认为台湾地区的法规保护了发现者、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比较公平合理,而且在物权上规定了“先占”制度以定分止争,这些都值得借鉴。
物权法专家认为:在物权不明确,遗产税法等法规不能有效嫁接的前提下,文物的发现及其归属,终究会引起越来越多的纷争。类似广汉青花瓷这样的文物,私人和国家都应该具有明确的权益划分,国家也可以采取优先赎买的方式取得另一半的权益……不过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这种设想本身就是空中楼阁,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文物管理部门更不可能与民让利。
最典型的案例发生在2001年4月,河南汝州一个名叫张公巷街的地下,发现了一批瓷片、窑具,经专家推测这极有可能就是无价之地北宋官窑遗址。然而此后相当长的年月里,这一发现却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噩梦。遗址上一共9户居民,让他们搬迁需要搬迁费,也不让居民原地盖房,虽然他们有建房证,原址建房并不违法。文物就在地面下1.5米,建新房的地基必然破坏遗址和文物。
据当时的媒体报道:考古试掘口就在张公巷一号赵爱民的家里,省文物局来试掘时,通过政府做工作,让赵爱民把房子拆了以便挖掘:“当时说是马上就解决,要么让我们迁走,要么就地给我盖房,谁知一拖就是两年多。试掘口多次被盗,俺家轮流值守,外加一条狼狗,可那也防不住啊。”
走,不让走;建,建不得,还得免费看遗址,狗被盗贼弄死了,还得自己再买一条陪着他继续看守。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就这么拖了两年多。刁诡的是,严格意义上说,因为还没有通过鉴定,文物也并非文物……
如果——只是一种假设——如果居民对自己屋子或者土地上的文物可以占有一定的份额,这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
奖少罚多,文物贩子可能乘虚而入
不过,“五五分成”还是让人期许的。康振宇半开玩笑说:“别的国家对这种情况,有的是全归发现人,有的是发现人和土地所有者五五分,有的是实价卖给博物馆,总之是发现人收入不菲。可我们根本不可能按市价补偿发现人。所以,广泛的心态是:要是发现了文物,有几个会去上交政府?”
他进一步指出:“更多的文物,流向了黑市,流到了国外。一条本意是保护文物的法律规定,因为不合理,导致的结果,是大量文物的流失。”
“河南有个霍想雨,近40年来一直在上访索要奖励款。”董真介绍,“1975年,霍想雨在自家果园里挖出了一组15件西周时期的文物上交了国家,按他自己说法一直没有得到奖励。这个不是重点,重点是,40年来,每年都是十几次的文物贩子登门,找老霍买文物。”文物贩子看到霍想雨家徒四壁,于是告诉他说“奖金肯定都被别人冒领了”。霍想雨因为当年捐献文物,所以参加过县文化馆的文物知识培训,文物贩子就要拉他入伙,或者请他提供谁家有文物的“情报”。“曾有记者采访霍想雨的乡邻,大伙儿都说挖到文物别跟霍想雨学,千万别吭声儿!”
与此相对照,记者阅读到这样一个故事:英国一位名叫彼得·比斯利的68岁男子,2003年辞职后,将大部分时间用来寻找古文物。他在他家乡汉普郡瓦特洛威尔地区的野外,一周挖三天,每天挖6小时。他挖到的古罗马凯撒大帝佩戴的吊坠卖了3万英镑,挖到的诺曼环卖了8万英镑。他迄今最大的一笔文物收入是1996年在英国彼得斯菲尔德古镇附近发现了250个古罗马硬币,以10万英镑卖给大英博物馆……比斯利就此获得了总价值50万英镑的财富。
董真直言不讳地指出:我们面临的现实情况是,捐献文物的奖励标准一是金额比较少,大多数地方文物部门拿不出多少钱来奖励;二是文物价值的鉴定具有不确定性,也不排除有的鉴定部门为了少出钱,文物价值鉴定故意降低的情况。由此,因为文物捐献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你到网上搜搜,这类案例多了去了”。
与此相反,惩罚的力度却一再加强。记者查阅到,某省文化厅五年前出台的“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绝上交的行政处罚”包括:“……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轻微5000-2万元,情节一般2-3万元,情节较重3-4万元,情节严重4-5万元……”
“隐匿文物违法,举报就应该是一种正义之举。但在村一级的熟人社会,如果隐匿文物被举报,有时候可能却不是出于正义……这样的举动却可能撕裂村社生活中和谐的人际关系。一部法律,不应该让权力过大,让权利过小。”多年从事村民自治、消除贫困联盟中国区工作人员杨涛对记者说。
“我们不应该忽略这样一个事实,法律规定埋藏物由国家收走的没有几个国家……”康振宇说。如果法律规定埋藏物不由国家收走,而进行一次对等的分割,比如这次仁寿村的青花瓷,以“五五分成”进行构想及实施,不过是一个想象,于法无据。
2014年7月,长沙市北正街拆迁改造,数百块清代青砖遭一夜哄抢。青砖上有“咸丰三年重修”字样,属于地面上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为什么要拆除呢?文物部门负责人解释:“……对地铁线的建设有影响,专家经论证认为该处建筑历史文物价值不是非常大,可以进行拆除。”所有地下、内水和领海范围内遗存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古砖不在“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内,不具有文物价值,“不值钱”。那么,什么是文物?由谁说了算?